行政执法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情况:全省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的专业人员均为统计执法检查员;任用部分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综合统计人员为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政府的统计违法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其统计机构或者组织专门力量查处。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的不适当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