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2.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第 412 号令 )
3.办理程序:
(1)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报名。市、县统计局进行初审、登记,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安排,组织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人员进行考试。
(2)考试合格者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交市、县统计局。市、县统计局根据受理申请,编制本地区《统计从业资格审批一览表》,报省统计局。
(3)省统计局对市、县报来的《统计从业资格审批一览表》中的人员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统计从业资格,并填制《统计从业资格证》。
(4)市、县统计局向获证人员发放《统计从业资格证》,并注册。
4.办事条件: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2)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①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③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统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
(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5.承诺时限:市、县统计局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统计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统计局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收费标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不收费。
7.数量限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不限数量。
8.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市、县统计局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免试条件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