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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吉林省统计信息网 www.bfboer.com   2008年05月19日   来源:

 

吉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统计局
2008年3月13日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628个乡镇和944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06年末,在乡镇地域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23.3%,有码头的占2.1%,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占51.0%。乡镇政府所在地距县城在一小时车程内的占87.1%,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的占63.4%。

表1    有交通设施的乡镇比重

 

数量(个)

比重(%)

有火车站的乡镇

146

23.3

有码头的乡镇

13

2.1

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的乡镇

320

51.0

能在一小时内到达县政府的乡镇

547

87.1

距离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出入口在50公里之内乡镇

398

63.4

2006年末,99.5%的行政村和98.3%的自然村通公路,41.5%的村地域内有车站或码头,55.5%的村进村公路路面以水泥路面为主,36.3%村内道路路面以沙石路面为主。

表2    有交通设施的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通公路的村

9393

99.5

通公路的自然村

39035

98.3

按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分

 

 

    村内有车站、码头

3919

41.5

    1-3公里

3507

37.1

    4-5公里

742

7.9

    6-10公里

812

8.6

    11-20公里

342

3.6

    20公里以上

119

1.3

按进村公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5242

55.5

    柏油路面

1598

16.9

    沙石路面

1501

15.9

    砖、石板路面

413

4.4

  其他

687

7.3

按村内主要道路路面类型分

 

 

    水泥路面

3543

37.5

    柏油路面

479

5.1

    沙石路面

3425

36.3

    砖、石板路面

398

4.2

  其他

1596

16.9

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

805

8.5

二、电力、通讯

2006年末,全省99.4%的乡镇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100%的村通电,100%的自然村通电;99.9%的村和99.7%的自然村通电话;93.9%的乡镇有邮电所。

表3    有电力、通讯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已经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乡镇  

624

99.4

有邮电所的乡镇

590

93.9

通电的村

9441

100.0

通电话的村

9434

99.9

通电的自然村

39704

100.0

通电话的自然村

39600

99.7

 

三、文化教育

2006年末,全省12.6%的乡镇有职业技术学校,8.0%的乡镇有公园,92.4%的乡镇有广播、电视站。

84.8%的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58.9%的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99.9%的村能接收电视节目,66.7%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25.4%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5.0%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14.0%的村有图书室、文化站;12.6%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表4    有文化教育设施的乡镇或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有职业技术学校的乡镇

79

12.6

有公园的乡镇

50

8.0

有广播、电视站的乡镇

580

92.4

按村离小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小学

3514

37.2

   1-3公里

4488

47.5

   4-5公里

694

7.4

   6-10公里

527

5.6

   11-20公里

168

1.8

   20公里以上

50

0.5

按村离中学的距离分

 

 

   村内有中学

641

6.8

   1-3公里

2843

30.1

   4-5公里

2079

22.0

   6-10公里

2772

29.4

   11-20公里

920

9.7

   20公里以上

186

2.0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村

9435

99.9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村

6299

66.7

有幼儿园、托儿所的村

2401

25.4

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

470

5.0

有图书室、文化站的村

1322

14.0

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

1185

12.6

能接收电视节目的自然村

39647

99.9

安装了有线电视的自然村

18978

47.8

四、环境卫生

在本次普查的432个镇中,89.4%的镇实施集中供水,14.4%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22.7%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18.2%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2.3%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23.5%的村有沼气池,12.4%的村完成改厕。

表5    有卫生处理设施的镇或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实施集中供水的镇

386

89.4

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

62

14.4

有垃圾处理站的镇

98

22.7

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

1721

18.2

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1158

12.3

有沼气池的村

2222

23.5

完成改厕的村

1171

12.4

 

五、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06年末,全省98.7%的乡镇有医院、卫生院;93.8%的乡镇有敬老院。

34.6%的村距离医院、卫生院在3公里以内;71.6%的村有卫生室;86.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18.3%的村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 

表6    有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及人员的乡镇或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有医院、卫生院的乡镇

620

98.7

有敬老院的乡镇

589

93.8

按村到医院、卫生院的距离分

 

 

   村内有医院、卫生院

656

6.9

   1-3公里

2610

27.7

   4-5公里

2037

21.6

   6-10公里

2988

31.6

   11-20公里

983

10.4

   20公里以上

167

1.8

有卫生室的村

6758

71.6

有行医资格证书医生的村

8150

86.3

有行医资格证书接生员的村

1728

18.3

 

六、市场建设

2006年末,全省74.8%的乡镇有综合市场,33.1%的乡镇有专业市场,23.6%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6.8%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93.8%的乡镇有储蓄所。

48.8%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1.8%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化肥,3.3%的村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表7    有金融商业机构的乡镇或村比重

 

数量(个)

比重(%)

有综合市场的乡镇

470

74.8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综合市场的乡镇

143

22.8

有专业市场的乡镇

208

33.1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的乡镇

70

11.1

有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148

23.6

   其中: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的乡镇

43

6.8

有储蓄所的乡镇

589

93.8

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的村

4605

48.8

在村内就可以买到化肥的村

3002

31.8

按村到可以买到彩电的商店的距离分

 

 

   在村内可以买到彩电

313

3.3

   1-3公里

1467

15.5

   4-5公里

1244

13.2

   6-10公里

2545

27.0

   11-20公里

2202

23.3

   20公里以上

1670

17.7

 

 

注:

1、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2、通公路的村:指有公路从外部通达到的村。公路是指能通行汽车、拖拉机的道路。

3、村到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村村委会驻地到最近车站或码头的距离。有定时经过或经常经过的客运车、并能招手上车的地点也视为车站。

4、通电的村:指能用电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的村。

5、通电话的村:指能用固定电话或手机与外界联系的村。

6、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7、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8、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9、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0、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乡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11、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2、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者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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