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吉统办字〔2017〕94号
各市(州、长白山)统计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统计局,省局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吉林省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统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省统计局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统计依法行政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依法向省统计局进行投诉和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五)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六)利用执法工作职权谋取私利,如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七)泄露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九)其他统计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 省统计局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对本级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并将举报材料整理后,报省局党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省局有关执法人员做出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电话:0431-82788676。
第十二条 各市(州)、省管县统计局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统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报省统计局执法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