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吉统字〔2017〕36号
各市(州、长白山)统计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统计局,省局各处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统计局
2017年7月17日
吉林省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行在省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与统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建立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承担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把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列入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内容。定期召开党组(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调查。
(三)严惩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纪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统计宣传。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将统计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建立完善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而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法治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法治机构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法治机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草案和地方性统计制度,组织拟订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中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规划和方案,指导法治机构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及时查处本地区、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组织及时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建议,审核处理意见和执法文书。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法治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做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第八条 分管专业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组织完成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移交法制机构,配合法制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支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组织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权限指导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正确履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监督职能。
(二)组织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组织落实本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按照权限对本系统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三)加强统计权力约束。组织对统计调查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实施监督,及时查处统计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强化风险教育。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省局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州)、省直管县两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考核制度规定执行。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情况将作为统计机构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并及时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结果与统计机构负责人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挂钩,对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市(州)、省直管县统计机构每年应当将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况,向省统计局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全省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国家和省关于统计的各项政令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要求建立有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的;
(三)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不力,统计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经费和条件保障不到位的;
(四)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五)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拒报统计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六)对本地区、本单位严重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把统计局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考核评比、位次目标责任单位的做法不抵制的;
(八)对本地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九)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十)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直接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配合的,对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的;
(十一)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二)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监督不力的;
(十三)向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的;
(十四)泄露统计违法违纪举报情况的;
(十五)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吉林省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